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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人社局四举措未雨绸缪推“新政”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为“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推进“新办法”顺利实施,高新区人社局未雨绸缪,于5月15日下午组织区内十几家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召开工伤保险座谈会,普及“新办法”并就如何规范办法的具体实施和企业进行了交流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四条措施建议。

      “新办法”在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此次变化最大的在于一次性待遇的计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不再与年龄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而是直接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来确定。根据“新办法”,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工伤发生之时,用人单位未为该员工办理人员增加或者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更好地协助企业分散工伤风险,同时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高新区人社局对参会企业提出四点建议和要求:一是在员工正式上岗前,对员工做好培训尤其是安全培训工作,以规避用工风险;二是及时为新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手续,在社保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安排新进人员上岗工作;三是尽可能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四是发生工伤及时申报,请工伤鉴定处做好备案。